近日 ,我会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越博动力,已退市)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,除拟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、相关董监高等造假责任人依法严惩外,还拟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一并严肃追责。
经查 ,2018年至2022年,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、虚假出售资产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,相关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 。我会拟对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,处以合计3080万元罚款,并对其中两名主体采取8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在越博动力财务造假过程中,于某、贺某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虚假业务 ,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,我会拟对其分别处以200万元、30万元罚款。此外,对发现涉嫌犯罪情形的 ,我会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财务造假是侵蚀市场根基的毒瘤,一直是证监会的重点打击对象 。近年来,我会严格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,聚焦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,通过严厉打击虚构业务 、滥用会计政策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,坚决做到“长牙带刺”、有棱有角,“惩防治 ”并举 ,努力塑造良好市场生态。在严厉打击发行人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的同时,我会始终紧盯公司实际控制人 、控股股东、董监高等“关键少数”,严防保荐、审计 、法律等中介机构“看门人”失守 ,通过压实上述主体责任、强化“全链条”追责等,全力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。
第三方主体配合、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,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 、“生态圈 ” ,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,不仅扰乱市场秩序,且严重污染市场生态 ,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。我会一直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配合造假方的严肃追责,于去年6月联合公安部、财政部等部委制定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》,确立了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 ,明确了严厉打击配合造假、强化对配合造假方追责的工作内容。在越博动力案中对配合造假方直接处罚,是我会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,后续我会还将综合运用直接立案处罚 、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,全面强化对配合造假方的追责 ,联合各方共同塑造良好市场生态。
下一步,我会将继续严格贯彻中央决策部署,坚持“追首恶”与“打帮凶”并举 ,进一步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,通过强化行政、民事、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,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 、组织者、实施者、配合者 ,坚决破除造假利益链 、“生态圈 ” 。同时,对于主动整改、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相关配合造假主体等,我会也一贯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政策 ,将通过依法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等方式,予以从宽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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